"Qualified In Its Entirety By Reference To"本身无任何问题 12:31 Dec 12, 2011
这一短语本身当然没有任何问题,法律文件中常用,但关键是与特定的上下文相适应。此上下文中与"subject to"并列,作者的本意很明确,即通过重复来加强“约束”与“限制”之意。但"by reference"可能会有两种解释,一是“援引”,一是“根据、遵照、参照”。如作“援引”解,则按英美法,必须是那些说明(description)中明确援引或提到那些exhibits时,才相当于将该exhibits并入到说明所在文件中,从而整体解释时必须将其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;而如果那说明中实际无明确援引时,则并不受其限制。这样一来,就与前面的"subject to"相矛盾了,因"subject to“并未说先援引才受其约束,而是必须受其线束。如作”根据、遵照、参照“解,则没有任何问题,即那些说明的具体意思解释必须整体上受制于这些exhibits,这就与前面的“subject to”一致起来了。虽然国外投资类文件中将这两个短语并列用的例子很多,本人也处理过大量含有此类表述的文件,但这并不能说明这样做就很好。只有在上下文非常明确,可以确定不会产生两种理解时,这才算一种还不错的“法言法语”。所以,单纯从特定上下文来说,有时带着"reference to"可能反成为一种毛病,破坏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确与严谨,去掉它来理解,反而更清楚些。
此处,根据作者实际想表达的意思,那就按第二种解释来理解,这与把 reference to去掉后意思实际上是一致的。翻译时,汉语可只取其一,也可分别以“约束”和”限制“或类似的中文词汇一一对应过去,具体措辞按自己的行文风格来定。反正意思就是,文件中那些说明的具体含义,应受这些exhibits的约束和限制。 |